金融仓储公司风险集聚。一是贷款企业信用风险,如贷款企业以欺骗手段将本不拥有产权的存货用于抵质押,或者贷款资金不是用于弥补流动资金而是投资高风险项目,或者把抵质押中的存货调包以次充好。二是抵质押物风险,若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为目的的抵质押物,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三是质押物监管风险,如公司在监管、巡查、抽查和盘点等环节存在瑕疵,监管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及时发现抵押物减少、被哄抢、意外灾害灭失等。四是内部管理风险,如监管人员没有执行制度甚至内外勾结,存在道德风险。调查结果表明,义乌市几家金融仓储公司或多或少存在上述两种以上的经营风险,但没有达到风险释放的程度。
中小企业对“金融仓储”方式融资了解不多。为了摸清义乌市中小企业对采取“金融仓储”方式融资的态度,课题组随机问卷调查了120家企业。统计数据显示,13家“比较熟悉并已尝试过”(10.83%)、38家“听说过且愿意尝试”(31.67%)、46家“听说过但暂不愿意尝试”(38.33%),剩余的23家“没有听说过也不愿意尝试”(19.17%)。显然,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了解“金融仓储”这一融资渠道。明确设立金融仓储公司的政府审批和监管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业务对口”的原则,建议设立金融仓储公司由当地县市政府的金融办和工商局联合审批并颁发“仓储业特种业务许可证”,工商局负责日常监管和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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