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纠纷案主要涉及的是韩国对某些进口商品,尤其是诸如肉类等一些农产品所制定的货架期限方面的规定。依据韩国政府的规定,进口的肉制品其货架期限往往较短,而且包括在存贮条件、物品编码以及采购程序上均有严格限制,这些诸多的贸易技术壁垒为外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设置了各种障碍,从而引起了韩国贸易伙伴的不满。该争端案的各方进行了多次磋商,经过多方努力,韩国和美国于1995年7月20日正式通知DSB,双方已经就韩国进口商品货架期限问题达成共识,并协商制定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对韩国的货架期限规定进行了修改,使其能与国际通行的贸易惯例更好地接轨,同时,还在采用商品编码,调整采购程序,修订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韩国食品法6中有关商品的货架期限将予以重新设定或延长,并且从1996年7月1日起,有关商品的货架期限的规定将从5韩国食品法6中正式取消,该贸易争端案,从美国提出要求进行磋商到双方正式达成协议(1995年7月20日)仅历时2个月零17天,尽管存在诸如案情比较简单,涉及技术内容不是特别多等一些有利因素,但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之短、效率之高,还是让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充满信心。
协议第二条主要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要求。按照该条款的要求,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应尽可能地保证与现有的国际标准相一致,若新制定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存在不尽相同的地方,则成员方应遵循有关的信息通报程序,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WTO秘书处,并由WTO秘书处通知各成员方,从而避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农产品协议第4条主要规范的是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内容。按照该条款的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根据减让表所含有关市场准入中涉及关税的约束和削减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承诺,履行其市场准入措施。
此外,SPICE标准不仅涉及软件过程的范围,而且也考虑了诸如人员、技术、管理实践、顾客支持和质量对软件开发活动和软件产品质量也有影响的非过程因素。由此可见影响之大。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及其国际化进程,1997年6月1日,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决定开展计算机(KT2)质量体系认可试点工作。国内一批软件机构积极参与了这一活动,不断完善软件质量体系和提高软件机构的整体水平,使软件开发走向过程化、工程化、规模化和全球化,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