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生产商M i(i = 1, 2)通过零售商R销售可替代产品i,产品需求与货架展示量有关, M i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 i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进行如下完全信息博弈: M i首先给定批发价w i > c i,然后R给出订货量q i、货架展示量I i、以及零售价p i > w i由于货架空间的限制,产品i的展示成本为展示量的非线性增函数可见,若货架展示量固定,即为一般的线性需求函数;若零售价为外生变量,得到仅依赖于货架展示量的需求函数。即产品i的需求是自身(竞争产品)价格的递减(递增)函数;即货架促销具有报酬递减效应。
由于零售商可以通过货架促销和价格调整来影响需求,在完全信息假设下其订货量与需求量*终必相等:对于分散式供应链,各决策主体均以*大化自身利润为目标进行决策。R的分散式决策为:是零售商对产品i采取成本加成定价( cost plus pricing)的加成,其大小随货架展示量及边际展示成本的增加而增大。成本加成定价是工业领域和零售行业常采用的定价方法。进一步,集中式供应链中,决策者从整体角度出发进行决策。供应链系统利润仅与两种产品的零售价格和货架展示量有关,系统利润*大化决策为:可见,仅当w i = c i(i = 1, 2)时,零售商的分散式决策与供应链系统利润*大化下的集中式决策一致,此时两个生产商的利润均为0,这缺乏可行性。库存补贴合同是协调零售商库存(货架展示量)的有效方法。下面研究可协调零售商采取供应链系统利润*大化决策的合同形式。
M i(i = 1, 2)采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根据零售商的*终决策,生产商M i给R的单位批发价为w i(p i)、展示成本补贴为s i(I i)。仅起到转移支付的作用,供应链系统利润仍为(2)式,对应的集中式决策仍然由(5)式给出。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可协调R选取系统利润*大化决策,参数确定了产销链的利润划分。即零售商的利润与供应链系统利润成比例关系,所以R将选取系统利润*大化下的决策。此时,即参数确定了产销链的利润划分。证毕。
可见,两个生产商如能协调一致地采取与零售价和展示成本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将增加供应链系统的整体收益,并且只要合同参数选择适当,可实现两个生产商和零售商的三方共赢。现实中,两个竞争生产商很难实现决策的一致。当两个生产商存在战略合作关系时(如互相持股) ,实现系统利润*大化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存在和可行的,其值决定于各方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和谈判能力。
当零售商R与生产商M 1组成联盟后,与R的渠道利润成比例关系,所以R将选取*大化该渠道利润的决策。特别,若M 2采取批发价合同,可见,如果合同参数选择适当,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可实现渠道内的生产商、零售商的共赢。现实中,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决定于生产商、零售商在渠道中的地位和二者的谈判能力。例如,相对规模较小的超市而言,实力雄厚的沃尔玛对生产商的议价能力更强,拥有更多的渠道利润。与命题2类似,可得到如下结论。命题3不论M 1采取何种合同形式,若M 2采取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且合同参数满足,则可协调R选取*大化M 2与R的渠道利润的决策,2确定了渠道利润的分配。现实中,产品相关参数的获取非常困难,可通过问卷调查、成本分析和对销售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到。假定产品1和2的单位生产成本、总货架展示成本分别为:,产品需求函数中与货架和价格相关的参数分别为:。下面分析不同情况下零售商的决策、以及各方利润。情况1、两生产商均采用批发价合同: w 1 = 150,w 2 = 120,此时零售商的决策式决策。情况2、生产商2仍采用批发价合同: w 2 = 120,生产商1改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经验证,零售商的决策与*大化M 1与R的渠道利润的决策一致。此时w 1 = 179 1, s 1 = 15987 8情况3、生产商1仍采用批发价合同: w 1 = 150,生产商2改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经验证,零售商的决策与*大化M 2与R的渠道利润的决策一致。此时情况4、两生产商采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经验证,零售商的决策与供应链系统利润*大化决策一致。此时
分析:在情况1,两生产商均采用批发价合同,供应链处于不协调状态。此时,产品1的需求(140 8)和M 1的利润(12672 9)均远高于产品2的需求(96 1)和M 2的利润( 7208 5),但产品1的展示量(85 2)却低于产品2的的展示量(88 5)。在情况2,生产商1通过采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使零售商选择*大化M 1与R的渠道利润的决策,从而大幅提高了产品1的需求( 268 6)和展示量(115 4)、M 1的利润(14759 3)、R的利润(9839 5)和二者的渠道利润(24598 8),实现了共赢,表明了该协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M 1与R的渠道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降低了产品2的需求(58 1)和M 2的利润(4354 9)。在情况3,生产商2通过采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使零售商选择*大化M 2与R的渠道利润的决策,从而大幅提高了产品2的需求( 190 6)和展示量(114 6)、M 2的利润(10099 3)、R的利润(6732 9)和二者的渠道利润(16832 2),实现了共赢,表明了该协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M 2与R的渠道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降低了产品1的需求(109 7)和M 1的利润(9873 4)。在情况4,两个生产商通过协同采用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使零售商选择供应链系统利润*大化的决策,从而大幅提高了产品1和2的需求及展示量、生产商M 1和M 2的利润及零售商R的利润,实现了三方共赢,并*大化了供应链系统利润,表明了该协调合同的有效性。
对比情况1与情况2、情况1与情况3可知,当另一生产商保持决策不变,我方生产商可通过适当的合同来激励零售商增加货架展示量、降低加成大小(产品价格),从而大幅度提高渠道利润及参与企业的利润。所以协调是竞争环境中供应链管理的占优策略。情况4中各方利润和供应链系统利润均比情况1来得大,表明即使是竞争成员之间,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协同决策来实现共赢。进一步,由于货架展示量和需求的增加,系统利润*大化决策不仅保证了供应链的整体利润,还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效益。所以,政府部门应从整体角度制定政策来协调系统达到*优状态。
在需求市场,零售商的促销努力(如货架展示量)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本文针对两个生产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分析了供应链系统利润*大化和生产商与零售商组成联盟后的渠道利润*大化下的货架展示量和价格决策,通过对分散式决策和集中式决策的对比分析,提出了与零售价和展示量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合同、以及与零售价相关的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批发价加补贴合同是生产商在批发价基础上再补贴零售商一定比例的展示成本,该合同可协调供应链达到系统利润*大化。批发价加补贴加利润共享合同是在批发价加补贴合同基础上,零售商再将一定比例的收益与生产商共享,该合同可协调零售商选择渠道利润*大化决策。上述两种合同均与零售商处的零售价格与货架展示量有关,要求生产商了解零售商的销售数据和促销的努力水平。由于信息非对称,仅当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时,两种合同实施起来才会更有效。
本文仅考虑了两个生产商与一个零售商的供应链和确定性需求情况,未来可进一步研究随机需求、多个生产商和多个零售商的供应链情况、以及具有其它约束(如货栈容量受限等)的货架展示量和定价决策问题。